製圖/李曉軍
  □法制網記者陳麗平
  隨著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不斷推進,婦女土地權益流失問題日益暴露,並已成為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南京審計學院經濟與貿易學院副教授張笑寒認為,必須儘快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的條款加以細化,增設一些關於婦女婚嫁時農戶分割承包地的相關規定等,使其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侵權主要發生在兩類婦女身上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看,我國法律已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對保障婦女土地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隨著城市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經濟價值日趨凸顯,各種利益博弈與衝突更加頻繁,其中包括婦女的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張笑寒說,在土地承包權分配、徵地補償款分配、宅基地分配以及土地入股流轉等制度改革的主要領域,一些地方公然漠視男女平等原則,侵犯和剝奪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
  張笑寒分析,侵權現象主要發生在兩類婦女身上:一是出嫁女戶口遷出土地份額被收回、婆家村已無土地再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失;二是離婚女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能隨戶口遷走,土地往往仍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戶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已難再分其土地,導致離婚女失去承包地。
  家庭承包制設計缺乏性別視角
  “導致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流失的根源不僅包括國家相關法律制度,也包括長期以來不斷形成的社會慣例、傳統習慣、道德和風俗等非成文制度以及婦女自身維權能力低等。”張笑寒說。
  張笑寒指出,我國的法律政策並非有意歧視婦女,但由於缺乏社會性別視角,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會給不同社會性別的人帶來不同利益,因而使很多看似公平的法律條款,無法保證婦女對土地的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實質上仍然不平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實踐中,當婦女在承包期內結婚時,其新居住地的發包方認為只要該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即能維持原承包地,因此就以此為藉口拒絕在新居住地給其分地。”張笑寒說,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障出嫁婦女在遷居他鄉之後依然擁有和行使其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顯得十分重要。離婚婦女要切實享有原住地的承包經營權,必須有兩個條件:一是集體不得收回,二是能夠對原家庭的承包地進行分割。對前者,法律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後者,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婚嫁婦女很難主張其在父母家庭中的土地權利,因為這意味著與其他家庭成員“爭權奪利”。即使她們能夠繼續擁有原住地的土地,對於嫁入他鄉的婦女而言,其新住地與原住地之間的距離也將成為她們有效行使這一權利的障礙。
  張笑寒指出,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設計上,一般強化“農戶”權利的整體性,忽視家庭成員個人權利的獨立性,如民法通則基於農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將“農戶”確定為不同於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種獨立民事主體。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戶確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然而,儘管以戶為單位的承包制度設計體現了農村家庭的經濟屬性和保障功能,但容易忽視家庭內部婦女個體的合法權益。
  張笑寒認為,我國絕大多數村莊在土地承包時發包方與農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發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於現行法律政策未強調將夫妻雙方的名字都記入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所以大多數村莊在簽訂承包合同時一般只要求戶主簽字,承包經營權證書也只列出戶主姓名,且大多是男性戶主的名字。這種狀況造成男性戶主有機會擅自將作為家庭共有財產的家庭承包地流轉出去,侵害婦女的土地權益。
   進一步完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
  “保障婦女土地權益,不僅要不斷增強婦女自身維權意識,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而且要改革和完善現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切實保障婦女土地權益。”張笑寒認為。
  張笑寒提出,應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土地立法程序,提高立法部門、決策部門對社會性別的敏感度,使立法者在政策論證階段就有意識地預見政策實施和運行可能帶給婦女的負面影響。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婦女權益的規定過於籠統,大多體現在“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等原則性規定上,缺乏實質性的、可操作性的內容,導致各地在實際執行時差異很大,落實效果不一。“必須儘快修改這些法律法規。”張笑寒說。
  張笑寒還建議,在法律中明確界定家庭土地承包權的共有性質,真正賦予婦女共有產權。結合目前各地正在開展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可以採取土地承包證書“夫妻雙名制”的做法,即在土地承包證書上應有夫妻二人的名字,或者把婦女作為承包權共有權人進行登記,或者單獨另發土地證給婦女,真正實現每一位婦女登有其名、名下有地。在土地承包期內,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分戶並申請變更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在進行家庭土地租賃、轉讓或抵押時,要求出具兩份土地承包關係書並有夫妻二人的簽名才能生效,防止家庭其他成員私自流轉土地。  (原標題: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土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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